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國立高雄科學技術學院六十五學年度第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實施之。

第二條:本社定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桌球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本社接受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 
第四條:本社以促進同學對運動熱衷及提倡校內桌球運動風氣提高桌球技術水準,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加強聯繫校內同學之間的感情為宗旨。 
第五條:本社之社團辦公室社於活動中心七樓,活動地點設於中心地下室桌球室。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社之任務為: 
    一、辦理各項社團活動。 
    二、決議並實行社團事項。 
   三、對外循正規則參與各種校際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學生及師生體育活動。 
第七條:促進社員福利及有關事宜,並為社員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應社員意見,代為溝通與處理。

第三章     社員及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凡本校日夜間部之同學皆可參加本社成為社員。 
第九條:本社社員應享受之權利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社團章程。 
    二、服從本社團之決議案。 
    三、擔任本社團所指派之任務。 
    四、繳納社費。 
    五、其他。 
第十條:本社團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受權利。 
    一、不遵守本社團章程或會議決議履行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團名譽、信用、活動行為者。
    三、有第十條之情事者。

第十一條:本社團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退社。 
       一、消失本校學籍。 
       二、休學或定期停學者。 
前項出社員,即應繳還一切公物,並不得退費。出社原因消滅後,仍得照章程入會。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聘任。 
第十四條:社長之職責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本社,管理業務。並得代表參加本校校務等重大會議。 
    二、召開並主持學生活動中心各種會議。
    三、全校性活動計劃與經費預算之編制。
    四、溝通與了解社員有關事宜。 
    五、代表全體社員向學生反映意見。 
    六、負責各組工作之推展,並得負責各項活動之成效。 
    七、具有聘用社團幹部及罷黜失職幹部之權利與義務。
    八、社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代行之。 
第十五條:本社社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任期自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其候選人參選登記資格: 
    一、本校在籍學生而非應屆畢業生之社員皆可登記參選。 
    二、須具品性優良,未受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者皆可參選(由全體社員投票選舉,最高得票者當選之)。 
第十六條:本社下設顧問群及各組幹部,其組織及功能如下: 
    甲、顧問群:由社長聘任資深之社員擔任之,任期為一年,負責幹部之協調及重要事項決策意見諮詢。 
    乙、活動組:規劃本社所舉辦或參與之活動並確切執行,藉使社員對本社之參與及向心力及為本社爭取榮譽。 
    丙、文書組:負責舉辦各種學術講座及各項活動資料之整理,加強社員對本社之認識,提升社員之文藝氣質。 
    丁、總務組:處理本社之財務,保管本社之物品,提出收支報告及積極為社員謀福利。 
    戊、美宣組: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宣傳,以最美好方式表達至最佳效果。 
    己、服務組:負責辦理參加學校各項體育競賽之事宜及舉辦社內體育活動,並附有維持本社生活紀律之責任。 
    庚、公關組:負責本社對外交誼與聯絡,建立良好之人際關係,並支援各組。 
    辛、攝影組: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攝影存檔,並聯絡各社員所公佈之事項。 
前項各組工作人員均由社長視實 際情形之需聘用之,解聘亦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七條:本社之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工作會報(社團會報)之會議等。 
第十八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出席參加。 
第十九條:下列各款事項決議,以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程之變更。 
    二、社員之處分。 
    三、社團幹部之處分。 
    四、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條:本社工作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社長召集召開之,並邀請本社社團指導老師及相關業務承辦老師列席輔導,必要時視實際情況之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一條:

    一、 策劃與檢討本社各項業務。 
二、協調各組之工作計劃。 
三、籌劃全校性之活動。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二條:本社經費來源分下列各款: 
    一﹑社員所繳交之社費新台幣五十元整。 
    二、學校補助之活動經費。 
    三、特別捐款。 
    四、廣告贊助費。 
    五、前屆移交之款項。 
第廿三條:本社之經費收支情況,定每月初列表報告張貼,並接受社員之審查(須經總務、社長及指導老師簽名過後)。 
第廿四條:本社社費之調整,須依正常程序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五條:本章程之修訂應依左列程序為之:社團幹部(三名)提案附議,並向社長提出召開會議之要求。會議 經三分之二代表出席。並由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提出修正案,並提報本校訓導處。

第廿六條:本章程經本社通過呈請校長公佈並實施之,修正時亦同。